滥伐林木罪的追诉标准
滥伐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 “数量较大”。这里的 “数量较大”,根据 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以及 200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73 条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达到 10 至 20 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滥伐幼树 500 至 1000 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00.html
幼树是指胸径 5 厘米以下的树木。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计算其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林木的数量以立木蓄积量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如果被滥伐的林木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用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的,可以采取勘查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等方法,确定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如果被毁坏的林木及其伐桩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计算被毁林木的立木蓄积的,可以根据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计算确定;没有森林资源清查或者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的,可以采取选择与被毁坏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近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量计算蓄积量的方式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00.html
关于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比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关具体数量标准的规定》第 4 条规定:盗伐、滥伐毛竹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按 100 根毛竹折 1 立方米立木套用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标准。又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第 2 款规定:滥伐毛竹,“数量较大” 的起点,为 4000 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 4 万元以上;“数量巨大” 的起点,为 10000 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 10 万元以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00.html
另外,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 10 立方米至 20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0 至 1000 株;滥伐林木 5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500 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 100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00 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0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0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