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1. 证明主观方面的主要共性证据

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需结合采伐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对照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的物证等综合认定。在证据审查中可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6.html

(1)对于无证滥伐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可以直接认定其故意的主观心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6.html

(2)有证滥伐案件中,实际采伐与许可证所载明的采伐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明显不符或存在较大差异的,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滥伐林木的故意。需要注意的是,应坚持对采伐的时间、数量、树种和方式的全面审查,切忌只关注数量。比如,采伐中非法采用皆伐(“一刀光”)形式砍伐林木,即无论何种林木、是否幼树一律砍伐的,也应认定为故意滥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6.html

(3)犯罪嫌疑人长期从事伐木工作或曾因盗伐、滥伐林木被处罚过,再次实施滥伐行为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滥伐林木的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6.html

(4)有证滥伐案件中,未有证据表明 “明知” 滥伐的,应根据其事前所作安排,判断其对可能出现滥伐的情形有无预见,以及发生滥伐行为后的态度及处理方式等,综合认定放任的主观心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6.html

  1. 证明主观方面的特性证据

单位滥伐林木的,应通过收集和提取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滥伐林木的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6.html

综上,在认定滥伐林木行为的主观故意中,应采用采伐行为与许可事项比对法,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有无许可、对许可事项是否明知,组织采伐中对违反许可事项的行为是否明示、默许、放任或者阻止,以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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