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通过猥亵行为寻求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
具体而言,需明确以下核心要点:
- 故意形态限定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未满 14 周岁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仍积极追求该行为发生,主观上不存在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的间接故意,更不包含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 间接故意与过失均不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 主观目的具有特定性:行为人的核心动机是通过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如抠摸、舌舔、亲吻隐私部位等)满足自身性刺激或性需求,而非出于报复、侮辱、教育等其他非性目的。若行为缺乏 “性刺激、性满足” 的主观指向,则可能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如单纯的暴力伤害、日常亲昵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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