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侵害对象仅限于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因此,体现客体方面的核心证据,是能够证明被侵害儿童年龄的具体材料,具体收集与审查标准如下:
证明儿童年龄的首要证据为法定身份或出生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 户籍登记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官方户籍登记文件,此类证据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是认定儿童年龄的优先依据;
- 出生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反映儿童的出生时间,可作为户籍登记之外的重要补充证据。
若被害人系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除核心年龄证据外,还应额外收集以下辅助证据,以全面佐证年龄及被害人特殊状态:
- 证人证言:如亲属、邻居、学校老师等关于被害人出生时间、成长过程的证言;
- 资质证明文件:严重残疾的被害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被害人需提供精神疾病鉴定意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此类证据不仅辅助确认年龄,还能反映被害人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体现行为的危害性。
当对被害人年龄存在争议时,需按照以下规则综合判断:
- 优先适用户籍登记:无相反证据时,一般以户籍登记文件(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年龄为准;
- 修正户籍错误:若有出生原始记录(如医院分娩记录、接生登记)、早期成长档案(如幼儿园入园登记表、疫苗接种记录)等证据,能证明户籍登记年龄确有错误的,可依据上述有效证据修正认定;
- 骨龄鉴定与综合印证:若年龄争议较大且缺乏其他有效证据,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骨龄鉴定,同时结合亲友、接生人员等的证言,以及入学登记表、学籍档案、疫苗接种本等间接年龄证明,综合判断被害人是否未满 14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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