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猥亵儿童案件中重要的言词证据,能够从第三方视角还原案件关键事实、补充印证其他证据,具体应重点收集和审查以下两类证人的证言:
目击证人是直接在案发现场观察到案件发生过程的人员,其证言需重点查证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现场场景细节:如案发时的环境(地点、时间、光线、是否有其他人员在场)、行为人及被害人的具体动作、语言交流内容;
- 行为情节特征:是否存在聚众猥亵情节(如多名行为人共同实施、或有多人旁观)、是否针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如是否有拖拽、威胁等动作);
- 人员特征信息:清晰描述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外貌特征、衣着打扮,若证人认识其中一方,需明确其身份关系,为锁定行为人或确认被害人提供依据。
抓获人、扭送人是在案件发生后直接控制行为人或协助将其移交司法机关的人员,其证言主要用于佐证案件后续处置过程及行为人相关情况,需重点审查:
- 抓获经过:详细说明发现行为人、控制行为人的具体过程(如发现时的地点、时间、行为人是否有反抗或逃跑行为)、现场是否遗留作案工具或相关物证;
- 现场情形补充:若抓获人在控制行为人时仍处于案发现场附近,需描述当时的现场状态(如被害人的情绪、身体状况,是否有其他围观人员);
- 行为人特征与情节:描述行为人被抓获时的身体特征(如是否有外伤、是否携带物品)、衣着情况,同时说明是否发现聚众猥亵痕迹(如是否有其他同伙在场)、是否存在猥亵多名儿童的线索(如现场是否有多名儿童或相关痕迹)。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