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追诉标准为过失造成他人重伤。需注意的是,《刑法》第 235 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规定主要基于现行刑法对 “一般过失” 与 “业务过失” 的区分,且针对部分手段特殊、情节特殊的过失致人重伤犯罪,已作出特别规定。具体包括两类情形:
- 业务过失犯罪:如医疗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 其他特别规定情形:
- 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 115 条第 2 款规定处理;
-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 133 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我们认为,刑法将某一类型化行为提炼为单独罪名,并对其罪状、追诉标准作出特别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该行为在特定情形下的专门评价。因此,当行为不符合其他罪名的追诉标准时,不宜将本罪作为兜底罪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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