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对犯罪后果的审查 2025年3月1日 09:11:21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246文章 0粉丝 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犯罪办案指引评论44阅读模式 对犯罪后果的审查 对伤情证据的审查。如验伤单、就诊病历、伤情照片、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等。既要注意审查验伤人与被害人身份是否同一、验伤是否及时,也要注意审查验伤情况与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可以相互印证,以排除陈旧伤或者其他原因致伤的可能。 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审查。应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审查鉴定时间是否合适、损伤与既往伤病的关系是否合理、鉴定分析是否科学、意见是否明确等。对鉴定意见内容有疑问的,可以要求鉴定人说明,必要时可以咨询其他专家的意见。要坚持全面审查、综合审查的原则,既要审查鉴定意见,也要审查鉴定依据、方法等,还要审查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多次鉴定不一致时,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 对致人损伤行为发生在 2014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要注意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已废止)间的准确适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 2014 年 1 月 1 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来鉴定标准。但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08.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2808.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