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对适用罪名的审查

对适用罪名的审查
  1. 被害人未当场死亡,构成重伤,但在随后的救治过程中身亡。对该类案件,应当围绕医疗记录、诊疗规范,结合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查明是否存在异常介入因素,准确认定死亡原因。如证据材料足以认定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过失致人重伤罪。
  1. 行为人因实施医疗行为、爆破工程、学校管理、生产销售等业务行为造成他人重伤。对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其工作证件、任命书、资格证和所在单位部门管理规定,确认其是否涉嫌 “本法另有规定的” 其他过失犯罪。
  1. 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对该类案件,应当结合规划建设材料、事故发生区域管理规定、车辆通行记录等证据,查明其实施过失行为的场所是否属于公共道路。在公共道路(含公共停车场)实施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1.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该类案件,应当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城市规划建设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说明、案发现场附近交通标识等证据,判断行为人盗窃、破坏窨井盖是否属于 “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或者 “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若属于上述两类场所的窨井盖,则不构成本罪,应当结合《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 1 条、第 2 条相应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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