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的追诉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对象特定、行为违法且情节恶劣四大核心要件,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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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行为人需对被害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
需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扶养关系,常见情形包括:
- 亲属间的法定扶养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 / 生活困难的父母、夫妻之间、祖父母 / 外祖父母对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 外孙子女、兄姐对父母双亡 / 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等;
- 非亲属间的法定扶养义务:如受委托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如福利院工作人员对院内孤儿)、养父母对养子女等(需提供监护协议、收养登记证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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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要件:被害人需属于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年老”:通常指因年龄(一般为 60 周岁以上)导致身体机能衰退、无法通过劳动获取生活来源,且无其他生活依靠的人;
- “年幼”:指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尤其针对不满 6 周岁、无自我照料能力的婴幼儿;
- “患病”:指因疾病(如重病、慢性病、精神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需依赖他人照料的人;
- “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如残疾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等)、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卧床的人等,需通过医院诊断证明、残疾证、证人证言等证实其 “无独立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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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要件:行为人实施了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的行为
“拒绝扶养” 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将被害人强行赶出家门、遗弃在户外、车站等场所),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长期不提供生活物资、不照料饮食起居、不支付医疗费导致被害人无法就医),需通过现场证据(如遗弃地点监控)、证人证言(如邻居证明 “长期无人照料被害人”)、被害人陈述等证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及司法实践,“情节恶劣” 是遗弃罪追诉的关键门槛,常见情形包括:
- 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导致被害人长期处于饥饿、寒冷、疾病折磨状态;
- 将被害人遗弃在偏远、危险场所(如深山、废弃建筑、无人值守的荒野),致使被害人难以被发现、无法获得救助,生命安全面临紧迫危险;
- 遗弃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如瘫痪老人、精神病人、重病婴幼儿),导致病情恶化、身体残疾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
- 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出现身体严重损伤、精神失常、自杀、自残等后果(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自杀现场证据等);
- 被害人因被遗弃生活无着落,被迫乞讨、流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需提供居委会证明、乞讨地点证人证言等);
- 行为人屡经教育仍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经居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批评教育后,仍拒绝照料被害人);
- 遗弃行为伴有打骂、虐待、侮辱等情节(如在遗弃前长期殴打被害人、言语侮辱,需结合伤情鉴定、证人证言证实);
- 同时遗弃多名被害人(如遗弃多名未成年子女、同时遗弃老人与婴幼儿),主观恶性较大的情形。
- 追诉启动:遗弃罪属于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交叉” 的罪名 —— 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能自行收集证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若被害人无行为能力、证据难以收集,或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应主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法律责任:一旦被认定构成遗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将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量刑需结合 “情节恶劣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等因素综合判定(如遗弃致被害人死亡的,量刑会倾向于有期徒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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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遗弃罪的追诉需严格围绕 “法定扶养义务、特定被害人、拒绝扶养行为、情节恶劣” 四大要件,通过书证(户籍、诊断证明)、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实物证据(监控、遗弃现场痕迹)形成完整证据链,方可启动刑事追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