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主观方面特征

遗弃罪主观方面特征解析

遗弃罪的主观方面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该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根据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其核心特征体现为直接故意,具体可从故意的本质、动机的复杂性、与过失的区分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主观故意的本质:“明知 + 希望 / 放任” 的双重构成

本罪的故意需同时满足 “认知因素” 与 “意志因素”,二者缺一不可,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1. 认知因素(明知):行为人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 —— 即明知对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者)依赖自己的扶养才能维持基本生存,若自己拒绝扶养,对方的生命、身体健康将陷入危险状态(如无法获取食物、医疗、住所等)。例如,父母明知婴儿无自主进食能力,仍故意不提供喂养;子女明知年迈父母瘫痪在床、无人照料会面临死亡风险,仍刻意离家且断绝联系。
  2.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或消极容忍的态度。
    • 希望心态:少数情况下,行为人主动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如极端自私者为摆脱扶养负担,故意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在荒郊野外,放任其死亡)。
    • 放任心态:更常见的情形是,行为人虽不直接追求对方死亡或重伤,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 “无所谓” 的态度 —— 如丈夫因嫌弃患病妻子,将其送至偏远亲戚家后失联,明知亲戚可能无力照料,仍不管不顾,放任妻子的生存状态恶化。

二、主观动机的复杂性: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的动机多样,动机本身不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仅故意是定罪必备要素),但会作为量刑情节(如是否从轻、从重处罚)予以考量,常见动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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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摆脱扶养负担: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视为 “累赘”,如子女因老人需长期医疗、护理而遗弃;父母因抚养多名子女经济压力大而遗弃婴儿。
  • 婚姻或情感因素:为实现再婚目的,遗弃与前任配偶所生的未成年子女;或因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故意遗弃患病的另一方。
  • 认知偏差或侥幸心理:部分行为人错误认为 “将家庭成员交给他人照料即可免责”(如将婴儿放在福利院门口却不通知工作人员,误以为不算遗弃),但只要其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对方生存危险,仍属于故意范畴。
  • 极端自私或冷漠:无明确合理理由,单纯因不愿承担责任而拒绝扶养,如成年子女有稳定收入却长期不赡养无劳动能力的父母,且拒绝提供任何生活资助。

三、关键区分:排除 “过失” 与 “无故意” 情形

认定本罪主观故意时,需严格排除两类不构成犯罪的情形,避免扩大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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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过失情形: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无独立生活能力者陷入危险,而非故意拒绝扶养。例如,父母因临时急事外出,委托他人照料幼儿却未告知对方幼儿的特殊饮食需求,导致幼儿短暂挨饿(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过失,不构成遗弃罪。
  2. 无扶养能力或客观障碍情形:行为人本身无经济能力、无照料条件,或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重病)无法履行扶养义务,而非主观上拒绝。例如,贫困家庭的父母因自身重病、无收入来源,无法为患病子女提供医疗,但已向社区、民政部门求助,属于 “无履行能力”,不具备本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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