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主体特征

遗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以下是具体分析:

 

  • 义务来源广泛
    • 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夫妻之间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此外,在特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姐对未成年弟、妹也有抚养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
    • 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如收养行为,养父母对养子女负有扶养义务。
    •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果某人的先行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那么他就具有扶养义务。例如,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
  • 具有抚养能力:行为人必须具有能够满足本人及被扶养人最低生活标准的经济能力和相应的生活条件,并有多余的能力来履行扶养义务。如果行为人自身生活困难,根本无力履行扶养义务,则不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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