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扶养义务,且不履行该义务会导致被扶养人无法正常生活、面临生存危险等危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需围绕以下三类证据展开:
需证实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负有的扶养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将产生的危害后果,核心是证明其对 “义务” 与 “危害关联” 的认知。常见证据包括:
- 证明扶养关系的基础证据:如户口本、结婚证、收养登记证等,证实行为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存在法定扶养关系(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配偶之间、子女与无劳动能力父母等),可辅助说明行为人应当知晓自身义务;
- 证人证言:被扶养人的亲友、邻居、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如 “曾多次提醒行为人需照顾被扶养人”“行为人曾提及‘不想管了’‘管不动了’” 等,直接或间接反映行为人对扶养义务的认知;
- 行为人自身的书面或电子记录:如行为人日记、聊天记录中提及 “知道自己该管,但不想管”,或在相关部门(如居委会、派出所)介入时承认 “清楚要照顾对方”,均能佐证其 “明知”。
需证实行为人对 “不履行扶养义务” 的行为持主动追求(希望)或消极容忍(放任)的态度,而非过失或意外。常见证据包括: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96.html
- 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若行为人承认 “故意不送被扶养人去医院”“故意不给饭吃”“故意将被扶养人扔在外面”,直接体现其 “希望” 危害结果发生;若行为人辩解 “没在意”“以为别人会管”,但结合客观行为(如长期不探望、不提供生活物资),可推断其 “放任” 结果发生;
- 客观行为对应的间接证据:如行为人在明知被扶养人无自理能力的情况下,长期离家且不委托他人照顾、不预留生活物资;或在被扶养人患病时,明确拒绝支付医疗费、拒绝送医,这些行为可间接反映其对危害结果的故意心态;
- 证人证言:如邻居证明 “看到被扶养人上门求助,行为人直接关门拒绝”“听到行为人对被扶养人说‘你自己想办法’”,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表现印证其主观故意。
遗弃行为的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可作为判断主观恶性、量刑的参考,需收集能反映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原因的证据。常见证据包括: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96.html
- 行为人供述:如行为人提及 “因经济压力大,不想再承担扶养责任”“与被扶养人关系恶劣,不愿照顾”“想再婚,觉得被扶养人是负担” 等,直接说明动机;
- 客观背景证据:如行为人近期的收入证明、债务记录(佐证经济压力),与被扶养人的矛盾纠纷记录(如邻里证言、派出所调解记录),或行为人再婚相关的证据(如与他人的聊天记录、约会照片),间接印证其动机;
- 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如证明 “行为人曾向居委会抱怨扶养压力大,要求帮忙‘送走’被扶养人”,辅助说明其动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96.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