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弃罪的司法认定中,主体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犯罪适格性的首要前提,其证据审查直接决定了案件能否进入后续的犯罪构成评价阶段。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主体方面两类核心证据要件进行详细拆解。
该类证据的核心目标是确认行为人 “是谁”,以及是否达到承担遗弃罪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根据《刑法》第 17 条,遗弃罪为一般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同时明确其与被扶养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等),这是认定遗弃罪主体资格的基础。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若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能影响遗弃罪的成立或量刑。
- 关联性优先:所有证据需直接指向 “行为人是否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适格主体”,无关证据(如行为人无关的职业技能证书)无需纳入审查范围;
- 证据链闭合:若单一证据存在瑕疵(如户籍缺失出生年月日),需通过多个证据相互印证(如结合出生医学证明 + 接生人员证言),避免仅凭孤证认定主体资格;
- 特殊情形重点审查:针对 “非亲属扶养义务”(如机构工作人员)、“户籍不实”“精神异常辩解” 等情形,需主动补充收集对应证据(如职务证明、鉴定意见),防止遗漏关键主体要件。
通过对上述两类证据的严格审查,可准确界定遗弃罪的适格主体,为后续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认定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97.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