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需要收集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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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收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边民证、工作证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籍贯、住址、工作单位、职业、政治面貌等基本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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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收集入学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医院出生证明、病历及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犯罪嫌疑人家属、邻居、医生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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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事实
收集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思想教育的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村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相关前科劣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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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等情节
收集破案经过、接出警记录、110 接警记录、通话记录、检举揭发书面材料及立案侦查情况等书证,陪同到案人员的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用于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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