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需围绕行为人主体资格相关要素收集证据,重点包括以下两类:
- 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职业资格证明、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上述证据主要用于证实行为人的姓名(含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等核心自然信息,以确认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 16 周岁)。
若户籍证明、出生证等材料存在内容不实的情况,需补充其他佐证材料(如医院出生记录、社区常住人口登记、知情人证言等)予以核实;涉及外国籍行为人犯罪的案件,需收集护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需明确标注其特殊身份,并附对应的代表证、委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 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需收集能够证实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材料,例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状态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记录、监护人或近亲属关于行为人日常行为表现的证言等。重点排查行为人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特殊情形,以准确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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