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的证据需围绕 “证明行为人实施重婚犯罪行为” 展开,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核心证据:
用于确认行为人在实施重婚行为前,已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具体证据类型如下:
- 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如承认或否认原有婚姻关系);
- 证人证言:
(1)行为人的配偶;(2)行为人的子女;(3)行为人的父母;(4)行为人的岳父母;(5)行为人的公婆;(6)行为人的亲友;(7)行为人的同学;(8)行为人的同事;(9)行为人所在单位党委、人事部门、工会等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行为人原有婚姻状态);
- 书证:
(1)行为人与其原配偶的结婚证;(2)婚姻介绍信;(3)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证(证明共同生活);(4)结婚礼金簿(佐证结婚事实);
- 视听资料:
(1)行为人与其原配偶的婚纱照;(2)结婚现场照片;(3)结婚录像光盘;(4)结婚现场视频。
用于证明行为人在已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含法律婚与事实婚),具体证据类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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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 证人证言:
(1)行为人二次婚姻的另一方(男方 / 女方);(2)男方父母;(3)女方父母;(4)双方共同居住的邻居;(5)出租房屋的房东;(6)双方的亲友;(7)双方的同学;(8)双方的同事;(9)医院医生、护士、同病房人员的证言(如涉及生育、就医等场景);
- 书证:
(1)行为人与他人的结婚证(法律婚);(2)二人共同居住的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证明共同生活);(3)怀孕相关的诊断证明、化验单;(4)流产相关的诊断证明、化验单、手术确认书;(5)生产住院及手术手续;(6)孩子的出生证明、户籍信息(佐证事实婚);(7)重婚一方自愿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承认重婚行为);(8)酒店开房记录;(9)共同出行的行程票据(证明共同活动);
- 视听资料:
(1)行为人与他人的同居照片、同居视频;(2)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的照片、视频(如共同参与社交活动、家庭聚会)。
用于证明无配偶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建立婚姻关系,具体证据类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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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无配偶一方)的供述与辩解;
- 证人证言:
(1)二次婚姻的另一方(有配偶方);(2)男方父母;(3)女方父母;(4)双方共同居住的邻居;(5)出租房屋的房东;(6)双方的亲友;(7)双方的同学;(8)双方的同事;(9)医院医生、护士、同病房人员的证言;
- 书证:
(1)双方的结婚证;(2)二人共同居住的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3)怀孕相关的诊断证明、化验单;(4)流产相关的诊断证明、化验单、手术确认书中以 “家属” 身份的签字;(5)生产住院及手术手续;(6)孩子的出生证明、户籍信息。
用于证明有配偶一方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误以为其无配偶而与之结婚,具体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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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 证人证言(如知晓欺骗过程的亲友、同事);
- 书证(如犯罪嫌疑人出具的虚假 “未婚证明”、保证书);
- 视听资料(如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佐证欺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