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需同时满足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与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两个核心条件。认定主体资格需依靠法定身份证件等证据,并结合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是否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区分不同年龄段的刑事责任承担情况,具体证据要件与责任认定规则如下:
需收集以下证据,明确行为人身份信息、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确保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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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文件
- 境内自然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需核对原件,确认是否在有效期内);
- 境外自然人: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需确认证件真实性及入境合法性;
- 年龄争议补充证据:若户口簿、身份证记载的年龄存在疑问(如出生日期模糊、登记错误),需收集医学出生证明、疫苗接种记录、入学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材料,必要时可通过骨龄鉴定进一步确认实际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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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证据若行为人声称 “无刑事责任能力” 或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如涉嫌精神疾病),需收集:
- 精神病鉴定意见(由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明确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
- 证人证言(如家属、邻居、同事关于行为人日常精神状态的陈述);
- 病历资料(如既往精神疾病就诊记录、住院病历),以排除或认定 “无刑事责任能力” 情形。
根据行为人实施绑架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是否存在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结合《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分三种情况认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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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绑架过程中未故意伤害或杀害被绑架人本罪主体需年满16 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若行为人实施绑架时未满 16 周岁,无论情节如何,均不构成绑架罪;
- 若年满 16 周岁,且无证据证明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即符合绑架罪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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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已满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精神正常的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若该年龄段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绑架人重伤或死亡,虽不单独构成绑架罪,但需以 “故意伤害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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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已满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行为人,若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 年龄为 12 周岁以上不满 14 周岁;② 行为后果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或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③ 情节恶劣(如多次伤害、伤害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等);
- 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方可以 “故意伤害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直接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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