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件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包括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人身权利(核心是生命权、健康权),也包括家庭成员之间法定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客体方面的证据需围绕 “权利受侵害主体的适格性” 与 “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两大核心展开,具体分为书证与言词证据两类:
一、书证:客观固定关键事实的核心证据
书证是证明客体要件的基础,通过书面文件直接或间接确认被侵害主体的 “无独立生活能力” 属性,以及行为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法定扶养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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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
- 证明内容:主要用于确认行为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子女与年迈父母、夫妻关系等),进而证明二者存在法定扶养义务。例如,户口簿中 “亲属关系” 栏明确标注 “父子”“母子”,可直接佐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标注 “夫妻”,可佐证配偶间的扶养义务。
- 审查要点:需核对户籍登记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关系栏内容是否完整,若存在户籍迁移、信息变更,需补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变更记录,确保亲属关系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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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
- 证明内容:针对 “年幼” 的被扶养人(通常指不满 18 周岁,尤其不满 6 周岁的婴幼儿),通过出生证明确其出生日期,证实其属于 “无独立生活能力” 的主体(因年龄幼小无法自主获取生活来源、无法自我照料);同时,出生证上登记的 “父母信息” 可辅助印证抚养义务主体(父母)。
- 审查要点:需确认出生证的签发机构(如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是否合法,父母姓名与行为人是否一致,避免因 “非亲生父母”“领养未登记” 等情况遗漏扶养关系的认定(若为领养,需补充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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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证明
- 证明内容:针对 “患病” 或 “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的被扶养人(如残疾人、精神病人、重度慢性病患者),通过诊断证明明确其疾病类型、病情严重程度,证实其因健康问题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如 “脑梗塞致半身不遂,需长期专人照料”“精神分裂症,无自我认知与自理能力”“严重心脏病,无法从事劳动获取收入”)。
- 审查要点:需核对诊断证明的出具时间(是否在遗弃行为发生前后,确保与 “无独立生活能力” 状态的关联性)、诊断结论是否明确(避免模糊表述如 “身体不适”,需具体到 “无法自主进食”“无法独立行走” 等影响生活能力的症状),必要时可补充后续的病历、住院记录、用药清单等,强化 “无独立生活能力” 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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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 证明内容:一方面,可结合当地基层组织的日常管理记录,证明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状态(如 “某某老人近半年独居,无子女照料,日常靠邻居接济”“某某儿童父母长期外出,无人提供生活费用,经常挨饿”),间接印证其 “无独立生活能力”;另一方面,可证明行为人与被扶养人在当地的亲属关系认知(如 “某某与某某系母子关系,长期共同居住,某某一直照料母亲生活”),辅助户籍证明等材料确认扶养关系。
- 审查要点:需要求村(居)委会在证明中注明 “证明内容的来源”(如 “系日常走访了解”“系邻里反映”),并加盖公章、注明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确保证明的客观性与可核实性;若证明内容与其他证据(如户籍、诊断证明)存在矛盾,需进一步核实(如向经办人或邻里补充询问)。
二、言词证据:补充印证客观事实的辅助证据
言词证据通过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还原被扶养人的 “无独立生活能力” 状态,以及行为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扶养关系实际履行情况,与书证形成相互印证,具体包括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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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 证明内容:若被害人具备陈述能力(如年迈但意识清晰的老人、年幼但能表达的儿童、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可通过其陈述直接说明:①自身的生活能力状况(如 “我腿断了,不能走路,吃饭都要别人喂”“我今年 8 岁,不会做饭,爸妈走了之后没人管我”);②行为人与自己的关系(如 “他是我儿子,以前一直管我,后来就不管了”);③行为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具体表现(如 “三个月没给我钱,也没来看我”“把我送到村口就走了,我找不到回家的路”)。
- 审查要点:需结合被害人的认知能力调整询问方式(如对儿童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对老人放慢语速),避免诱导性提问;若被害人陈述与书证(如诊断证明)存在差异(如被害人称 “能自己做饭”,但诊断证明显示 “手部残疾无法抓握”),需通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如被害人住所是否有做饭痕迹)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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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亲友、同学、同事等人的证言
- 证明内容:作为与当事人有日常接触的第三方,其证言可客观补充以下信息:①被扶养人的 “无独立生活能力” 是否为长期状态(如邻居证明 “某某老人瘫痪在床两年了,一直靠子女照顾,最近一个月没看到子女来”);②行为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扶养关系实际履行情况(如亲友证明 “以前他每个月都给父母寄钱,半年前开始就不寄了”“他妻子生病后,他一开始还送医,后来就不管了”);③被扶养人因遗弃行为遭受的人身权利侵害(如同学证明 “某某(儿童)最近总饿肚子,说爸妈没给他钱”“他身上有冻疮,说家里没人给他生火”)。
- 审查要点:需优先收集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如邻居、同事),对亲友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如户籍、诊断证明)交叉验证;同时记录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 “系邻居,无亲属关系”),便于判断证言的客观性;若多名证人证言内容一致(如 3 名邻居均证明 “行为人三个月未照料老人”),可大幅提升证明力。
三、客体证据的审查核心:形成 “证据链闭环”
客体方面的证据需满足 “双重印证”:一方面,通过户籍证明、出生证、村(居)委会证明等,确认行为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医院诊断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确认被扶养人属于 “无独立生活能力” 的主体,且其人身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因行为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受到侵害。只有两类证据相互衔接、无矛盾,才能完整证明遗弃罪的客体要件,为后续认定犯罪成立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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