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为故意。关于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 有关证人证言;
- 有关书证(书信、电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
- 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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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据 1、证据 2 和证据 3,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主观特征。当以上证据均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毒品犯罪的 “明知” 时,可通过证据 4,即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判定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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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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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毒品犯罪中目的犯的认定,应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犯罪目的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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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注意收集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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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 “明知” 应当慎重使用。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和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2)经过海关或边检站时,以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海关、边防检查的;
(3)采用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邮检的;
(4)采用体内藏毒的方法运输毒品的。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否推定明知还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1)受委托或雇用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
(3)毒品包装物上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经鉴定一致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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