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观方面特征,核心体现为行为人对 “虐待行为及危害后果” 的故意心态,且动机具有明显的消极性,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展开分析:
本罪的主观要件排除过失(如因疏忽偶尔照顾不周),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被监护、看护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者、残疾人等)的肉体或精神造成伤害,仍有意实施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 直接故意:行为人对虐待结果持 “积极追求” 的心态,即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摧残、折磨被害人,且主动通过特定手段实现该目的。
例如:为发泄情绪而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谩骂;为强迫被害人服从而故意捆绑、禁闭;为满足控制欲而长期讽刺、凌辱被害人,明确追求被害人肉体痛苦或精神压抑的结果。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虐待结果持 “放任容忍” 的心态,即明知自己的不作为或消极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受损,仍不采取措施,任由结果发生。
例如:明知被害人患病需治疗却故意不予送医,放任病情恶化;明知被害人无独立进食能力却不提供饮食,放任其饥饿;明知被害人行动不便需照料却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其处于寒冷、危险环境中,对可能出现的肉体伤害或精神恐惧 “听之任之”。
行为人实施虐待的动机多样,但均指向消极、不当的心理目的,常见动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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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绪宣泄类:因生活压力、人际关系矛盾等,将被害人作为 “发泄对象”,通过虐待释放负面情绪(如工作受挫后殴打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 报复泄愤类:因与被害人或其亲属存在矛盾,通过虐待被害人报复对方(如因不满老人分配财产,故意克扣老人饮食);
- 欺弱控制类:利用被害人无反抗能力(如残疾人、重症患者)的弱势地位,通过虐待满足自身控制欲、优越感(如长期限制老年人外出,强迫其做繁重家务);
- 虚荣或便利类:为追求个人生活便利(如避免照料麻烦)或维护自身 “体面”(如嫌弃患病者影响生活),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忽视或肉体虐待;
- 其他鄙劣动机:如因迷信认为被害人 “不吉利” 而虐待,或为逼迫被害人放弃合法权益(如财产、监护权)而实施精神压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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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可能影响量刑—— 动机越卑鄙(如以折磨为乐),越可能被认定为 “情节恶劣”,进而成为加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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