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案件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是否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同时,要查看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否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是否在鉴定机构登记注册。
  2. 鉴定人回避情况:检查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形。如果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 检材的来源与保管:核实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可靠,取得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关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能够证明检材的来源和流转情况。同时,要审查检材在保管和送检过程中是否妥善,是否存在被污染、损坏或替换的可能性。
  4.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查看鉴定意见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形式要件不完备的鉴定意见,可能影响其证据效力。
  5.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鉴定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进行,鉴定人是否独立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威胁或引诱等。例如,鉴定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是否遵守了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6. 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评估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是否采用了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鉴定方法是否经过实践检验,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准确性,鉴定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7. 鉴定意见的明确性:检查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科学根据,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一致。如 “可能是”“倾向是” 等不明确的意见,在刑事案件中通常不具有证据价值。
  8. 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判断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能否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起到证明作用。如果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无关,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9.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将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审查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需要分析矛盾的原因,看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
  10. 鉴定意见的告知情况:核实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了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提出异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是否进行了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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