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罪与非罪,主要从犯罪主体和行为情节两方面进行判断:
- 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如果不存在监护、看护职责关系,即使实施了类似虐待的行为,也不构成该罪。例如,路人对街头的流浪老人进行了短暂的打骂行为,由于路人与老人之间不存在监护、看护职责,所以该行为不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行为情节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 通常是指虐待手段凶狠残忍、动机卑鄙、长期进行虐待、先后虐待多人等情形。如果只是偶尔发生的打骂、冻饿等行为,或者是一般的批评、抱怨,不构成犯罪。例如,教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偶尔一次用戒尺轻打学生手掌,没有造成明显伤害后果,这种行为一般不认为是情节恶劣,不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而更倾向于认定为过度教育行为。但如果教师长期对学生进行辱骂、体罚,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就属于情节恶劣,可能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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