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罪与非罪

罪与非罪

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其成立不要求存在具体危险或实际损害后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22.html

在持枪条件的认定上,应从实质层面判断:对于未携带持枪证件或持枪证件遗失,但携带的是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虽违反《枪支管理法》第 25 条规定,公安机关可扣留其枪支、弹药,但不应以犯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22.html

本罪中的 “枪支” 需为具有杀伤力的真枪。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由此可见,本罪中 “枪支” 的本质特征是具有杀伤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22.html

实践中,部分 “枪支疑似物” 虽外观、构造与枪支相似,但无法正常击发,因不具备杀伤力,不符合枪支的本质特征,不属于刑事规范调整的枪支对象,不应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 “枪支”,不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于实物已灭失的非法持有 “枪支” 案件,即使在案证据能证明行为人曾持有 “枪支疑似物”,但若无法证明该 “枪支疑似物” 可正常使用且具备杀伤力,也不能认定其具备枪支的本质特征,不应评价为本罪刑法意义上的 “枪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2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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