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处理
行为人盗掘古墓葬行为可能触犯其他犯罪,在此种情况下,究竟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需要予以明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9.html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只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两种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或盗掘古墓葬罪。
- 行为人在构成本罪的前提下,对古文化遗址或者古墓葬中的随葬品造成破坏的,这既触犯了刑法第 328 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规定,又触犯了刑法第 324 条关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由于在此种情况下,只有一个行为,而且两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故应该从一重罪处罚即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对于故意损毁行为发生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既遂之后的情形,应该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另起犯意,在两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理应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 行为人犯本罪,又偷盗墓葬中的随葬品的,应该按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按照刑法第 328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是本罪的加重情节,对于盗窃行为不做独立的评价,仅按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定罪处罚。
- 针对行为人在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前提下,又将窃得的文物贩卖给外国人的行为,我们认为,对于此种情形应该具体分析,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与贩卖行为有无联系。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掘之前就联系好了买家,那么就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出卖的犯意产生于实施本罪之后,那么行为人就是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理应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才能更加符合刑法条文的立法精神。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7 月间,被告人户某某、李某某等 6 人在河南安阳殷都区梅园庄北街等多处实施盗掘行为。其中,在殷都区梅园庄北街盗挖出两个青铜戈,后被李某某以 3000 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系列掘行为破坏了殷墟遗址的商代文化层,盗掘位置分别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9.html
法院认为殷墟遗址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包括古文化遗址在内的人文遗迹在文化、科学、历史、美学、环境等方面都具有极高价值,判决认定户某某、李某某等 6 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符合刑法第 328 条第 1 款的构成要件,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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