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文物罪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界限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违反国家文化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由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与文物密切相关,两者内容存在交叉重合,且挖掘行为实质上属于损毁的一种方式,因此两罪存在一定交叉。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的以下方面:
- 犯罪客体不同
- 故意损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特定文物的所有权;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所有权。
- 客观方面不同
-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客观表现为损毁特定文物的行为(如破坏、损坏等直接导致文物价值减损的行为);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即以挖掘、凿开等方式非法进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 犯罪对象不同
-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一级、二级、三级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整体遗址或墓葬本身,而非独立的文物个体)。
- 主观方面不同
-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毁文物,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盗掘的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实践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行为人以盗掘方式损毁文物(如为盗窃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而盗掘,使用爆破等破坏性手段导致古墓葬内珍贵文物严重受损),同时触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法条竞合。根据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的原则,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该罪针对特定对象的专门规定,且刑罚设置更重,更能体现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特殊保护)。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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