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文物罪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

故意损毁文物罪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中的 “损毁”,是指导致名胜古迹丧失或减少其历史、艺术、科学、游览等价值的行为。

 

两罪的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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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对象不同
    •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文物)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体包括受国家保护的名胜风景区、文物古迹区,以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尚未确定保护级别的国家保护文物古迹等。
  2. 犯罪客体不同
    由于犯罪对象的差异,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
    • 故意损毁文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文物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管理制度;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保护与管理秩序。
  3. 犯罪成立的条件不同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情节犯,要求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 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 故意损毁文物罪无 “情节严重” 的要求,只要实施了故意损毁特定文物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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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明确上述区别,可准确界定两罪的适用范围,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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