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关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客体,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
-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所有的文物的所有权。
应当认为,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特定文物的所有权,理由如下:
- 从文物的属性来看,本罪所指向的 “文物”(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故意损毁行为直接导致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受损,甚至永久灭失,这无疑侵犯了国家对上述特定文物的所有权。
- 从国家保护体系来看,为保护文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包括《刑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形成了完整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些制度规定,破坏了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
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双重的,既包括国家对特定文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国家为保护文物而建立的管理制度,二者共同构成了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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