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以及该类系统运营维护所承载的社会公共秩序 **,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本罪明确排除对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犯(该领域系统由《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专门保护),仅针对普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 “安全” 主要体现为:
- 系统运行安全:行为人通过非法获取数据、控制权限等行为,可能干扰系统正常运行逻辑(如占用系统资源、修改配置参数),破坏系统原本的稳定性与完整性;
- 数据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如商业数据、用户信息、运营数据等)被非法获取,导致数据保密性、可用性受损,可能引发数据泄露、滥用等风险。
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泛应用于金融、电商、通信、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是社会运转的重要技术支撑。本罪对该类系统安全的侵犯,会间接破坏其背后的社会公共秩序,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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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获取电商平台用户数据,可能引发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扰乱网络交易秩序;
- 非法控制企业运营系统,可能导致企业业务中断,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 大量普通计算机系统被非法控制形成 “僵尸网络”,可能被用于发起网络攻击、传播违法信息,进一步破坏网络空间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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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罪客体是 “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与 “相关社会公共秩序” 的复合客体,二者相互关联 —— 系统安全是基础,社会公共秩序是系统安全受损后延伸影响的法益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