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

我国刑法将妨害公务罪规定在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章中,其立法目的在于惩治各类妨害社会管理工作的行为,保障社会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基于这一立法定位,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该罪同时侵犯了两个相互关联的法益,具体包括: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76.html

一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的公务行为,本质是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实施,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行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妨害公务行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公务执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流程,导致管理职能无法有效落地,进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这是妨害公务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76.html

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人的人身权利。在多数妨害公务案件中,行为人会通过殴打、辱骂、威胁等方式实施妨害行为,此类行为往往直接针对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可能造成其身体伤害或心理强制,侵犯了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或人格尊严权等。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 “人身权利” 不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 “两高两部” 意见中明确的、依法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务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受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人员),其人身权利同样受该罪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76.html

从刑法保护逻辑来看,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是该罪保护的核心法益,人身权利则是伴随公务执行产生的附属法益 —— 若仅侵犯公务人员人身权利而未阻碍公务执行(如私人恩怨引发的伤害),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反之,若仅阻碍公务执行但未侵犯人身权利(如通过堵塞执法通道等非暴力方式),因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仍可能构成该罪。二者共同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复杂客体,体现了刑法对 “国家管理职能实现” 与 “公务人员权益保障” 的双重维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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