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界分

拐骗儿童罪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界分

刑法第 24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 4 条增加)规定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该罪名体现的禁止性规定是不能雇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的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其中,超强度体力劳动是指超过劳动者正常体能所能合理承受的强度。故虽然雇用童工从事体力劳动本身属于非法行为,但其违法程度与童工所具体从事的劳动的强度大小、从事的岗位对技能的要求和工作环境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情节严重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现实中存在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从事危重劳动的情形,该行为同时触犯拐骗儿童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其中,拐骗是手段行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是目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78.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78.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478.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