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关于威胁手段的认定

关于威胁手段的认定
“威胁” 手段本质上是对执行公务人员形成心理压制,进而影响公务活动的执行。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其应当比 “暴力” 更加广泛和多样,可以是言语的,也可以是通过具体行为表现的,甚至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表达。
在具体认定 “威胁” 时,注意把握以下特征:
  1. 后果的强制性:即行为人通过威胁、胁迫的方式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形成心理强制,使其在意志上不能自由、依法执行公务,其本质在于使人不敢反抗,进而影响公务执行;
  1. 现实转化性:即 “威胁” 的内容可转化为具体的损害,即使这种损害转化可能在时间上具有不特定性,但是必须是可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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