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辅助人员与妨害公务罪行为对象的认定
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 3 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那么,对于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可以纳入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范围内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9.html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0 年 10 月 9 日下发《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据此,有观点认为,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纳入妨害公务罪行为对象范畴。我们认为,考虑到警务辅助人员一方面具有在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协助性工作的权利,另一方面毕竟没有单独的执法权,为了保持加强社会秩序和防止警务辅助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警务辅助人员在辅助人民警察从事执行公务的协助性工作过程中受到暴力、威胁的,应当纳入妨害公务罪的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9.html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要严格标准。例如,王某妨害公务案:2019 年 6 月,某公安分局交通支队某大队交通协管员刘某某、安某某受交通支队指派对违法停车车辆取证并张贴《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告知单》。二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违法停放在便道上的汽车张贴告知单离开后,王某驾车追上二人要求撤销告知单。遭到拒绝后,王某不配合刘某某、安某某工作,对其进行辱骂,并抢夺刘某某装有告知单的挎包扔到车里。刘某某上前拉着王某的车门时,王某加速驶离,导致刘某某被车带倒在地,造成刘某某身体左面部、左臂、右膝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9.html
在办理过程中,围绕交通协管员的身份认定,以及其对违法停车车辆取证、张贴告知单是否属于执行公务行为,存在三种不同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9.html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协管员不具备公职人员身份,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9.html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通协管员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只能在交通警察的指挥、监督下协助开展辅助性工作,如果在辅助交通警察执法过程中,行为人妨害交通协管员对违章停放车辆进行取证,由于执法活动的不可分割性,对于交通协管员的协助行为也应认定为 “公务行为”,交通协管员可以视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具备公务人员身份的交通警察没有在场的情况下,交通协管员对违章停放车辆张贴告知单的行为不具有公务活动性质,不宜认定为履行公务。故对犯罪嫌疑人不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9.html
第三种意见认为,交通协管员受聘于公安机关,在交通警察的指挥、监督下完成单位指派的工作,实际上是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职权,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人员,可以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民警是否到场指挥、监督,只要交通协管员按照法定程序对违章停放车辆进行取证,均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故对犯罪嫌疑人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9.html
我们认为,该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9.html
第一,“交通协管员” 与警务辅助人员并不等同。“交通协管员” 的称呼有明确出处,是《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8 号,2009 年 1 月 1 日实施)、《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08〕88 号,2008 年 4 月 30 日印发)等规范性文件中的明确称呼。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 3 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因此,要根据以上规定和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把握交通协管员是否属于警务辅助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9.html
第二,“交通协管员” 没有 “取证” 职权,其 “张贴违停告知单的行为” 不能认定为 “取证”。关于 “交通协管员” 的职责,《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 5 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根据以上规定,“交通协管员” 没有 “取证” 职权,本案中 “交通协管员” 的行为应明确为 “对违停车辆张贴告知单”,不能认定为 “取证”。“取证” 属于公权力,适格主体得到授权才能行使,在交通违法的语境下,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才能行使 “取证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9.html
第三,交通协管员 “对违停车辆张贴告知单的行为” 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不能认定为执行公务。一是交通协管员 “对违停车辆张贴告知单的行为” 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8 年 1 月 1 日实施)第 8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违停车辆张贴告知单” 不在其中。二是对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15 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的规定,对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三是行政处罚权不得委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无 “授权行政机关委托他人实施行政处罚” 的表述,即公安机关无权委托他人从事行政处罚行为。四是交通协管员 “对违停车辆张贴告知单的行为” 不足以成为一个独立且有效的行政行为,“对违停车辆张贴告知单的行为” 发生在行政处罚第一个环节(调查环节)前,既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也不是处罚前的行政调查行为。
第四,交通协管员 “对违停车辆张贴告知单的行为” 在性质上等同于公民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一是交通协管员 “对违停车辆张贴告知单的行为” 不代表法律或者行政机关对该停车行为的定性,因而并不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这与社会群众对待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无本质的不同,仅仅是手段上的区别;二是 “对违停车辆张贴告知单的行为” 不是对违法事实的调查,本身没有法律意义,这种告知是一种事实线索,需要通过交警审核后,才能转变为调查证据,交警的审核权是违停行为能否最终成立的决定性因素;三是 “对违停车辆张贴告知单的行为” 与交警的调查取证具有质的不同,“告知单” 是交警调查的对象,而不是调查结果的载体,“告知单” 与交警之间是被调查与调查的关系。
因此,公安机关是处罚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主体,公安机关无权委托他人行使行政处罚权,妨害交通协管员单独对违停车辆粘贴 “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 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