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 277 条第 1 款、第 3 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该种情形现在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袭警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8.html

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以下两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8.html

第一,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以及物业保安人员、志愿者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 “两高两部” 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其中,“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的组织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其行使的疫情防控职权来自国家机关的委托,且系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由于疫情的突发性、广泛性,对于此处的 “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 不宜作机械理解,而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把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 42 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从实践看,相关措施不可能完全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落实。各级政府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尽管并非基于政府的书面或者口头 “委托”,但也应当认为是 “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8.html

实践中,需要注意 “再委托” 的情形。我们认为,对于委托授权的把握不宜再扩大范围。比如,对于居(村)委会、社区为落实政府要求,“再委托” 小区物业、志愿者等自行实施防控措施的,对相关人员则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实施防控措施,符合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8.html

第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动,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被要求检测、隔离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不能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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