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公务行为必须是阻碍 “依法执行职务” 的行为。这里的 “依法执行职务”,要求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求。这种要求,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这里的合法性是指公务人员在执法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必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7.html
在对执行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考察中,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据的合法性,即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是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法律文件,以及向社会公开并为民众知晓且广泛接受的非规范性文件。对于仅在机关内部实行的、相对不公开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相对于民众的不可预测性,不应成为妨害公务罪中执行职务的依据。第二,职权的正当性,即执行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权限。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权限,不仅包括抽象的权限(即一般职务权限,如检察官是办理案件的),还要有具体的权限(即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官而非民事检察业务的检察官)。如某公务人员虽具有抽象的职务权限,但若是超越了自身拥有的具体职务权限,其职务行为也不能称之为合法。只有通过有权机关分配、指定、委任、授权实施某种职务行为,才可以认为公务人员拥有该种具体职务权限,否则便不具有。第三,行为方式和程序的合法性,即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方式与程序。例如,魏某、焦某妨害公务案:2019 年 1 月某日 23 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与焦某在抚顺市新抚区一串吧吃饭,23 时许魏某与某派出所辖区内一串吧男老板发生争执,报警后,派出所接警处置,将案件当事人魏某、焦某带回所内并将魏某留置在派出所一楼大厅内,民警郭某某与魏某发生语言争执,过程中,民警郭某某的语言多有不文明之处,并多次具有 “你打我”“不怕我你打我啊,你敢吗”“太面了” 等挑衅性语言。后魏某起身寻找卫生间,行走间撞到了民警郭某某,导致郭某某面部朝上倒地,魏某遂被带往办案区。被一同带往派出所的焦某见状称魏某有糖尿病,民警郭某某称 “他糖尿病死了我负责”。后焦某捶打办案区大门,意欲用脚踢办案区大门时,郭某某用手推搡焦某致其踉跄,倒退至派出所大厅大门,当其他民警打开大厅大门,将焦某劝离出派出所大门,焦某往外走时,民警郭某某从后用双手推搡焦某后背,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在派出所大厅大门外,焦某对郭某某辱骂,郭某某上前从后拉拽焦某的双肩背包并质问 “骂谁呢你”,焦某回身甩手打在郭某某脸部一巴掌,郭某某立即捂脸倒地,焦某随即被其他民警制服并带至办案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7.html
我们认为,魏某、焦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民警郭某某案发当晚的公务行为限制在对串吧里发生的魏某和串吧老板的争执进行调查的范围内,而魏某、焦某并未阻碍民警对串吧的争执进行调查。民警郭某某与魏某发生语言冲突、与焦某发生语言冲突,属其个人行为;民警郭某某被魏某碰撞、被焦某殴打期间,亦非在执行公务。魏某碰到民警郭某某之前,郭某某多次挑衅,要求魏某打自己,有故意扩大事态的嫌疑;民警郭某某被焦某殴打之前,多次对焦某实施了拉拽、推搡行为,属其故意挑起事端,激怒了焦某。综合认为,无法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魏某具有妨害公务的直接故意,在客观行为上,犯罪嫌疑人魏某的撞击行为从方式、强度、后果方面来看,也达不到对执行公务行为造成阻碍的程度,因此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7.html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践中经常存在的,有瑕疵的执行职务行为,能否阻却妨害公务罪的成立。我们认为,对于有瑕疵的执行职务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因为瑕疵导致执行职务行为无效的情形,行为相对人并无配合履行义务,对其妨害行为,可以阻却违法。但是对于轻微瑕疵行为,尤其是可补正的瑕疵执行职务行为,并未对行为相对人造成明显侵权,不应该否定整个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为了维护公务行为的公定力和约束力,行为相对人应予以尊重和配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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