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要注意处理好妨害公务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年修订)第 50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0.html
因此,在处理妨害公务罪与普通妨害公务行为的时候,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重点考察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程度。如果妨害行为对于公务的妨碍程度极其轻微,则应当尽量避免适用刑法处罚,以批评教育、违纪处分、治安处罚为主。如果是针对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虽然不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必要条件,但法律规定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方能按照妨害公务犯罪处罚。因此,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以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0.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