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文物罪量刑幅度的确定

故意损毁文物罪量刑幅度的确定

根据刑法第 324 条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设置两个量刑幅度:一是故意损毁特定文物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2 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24 条第 1 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造成 5 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行为人故意损毁特定文物,达到上述规定的,适用 “情节严重” 的量刑幅度;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适用 “情节尚不严重” 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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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 “情节严重” 的量刑幅度时,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涉及不同等级文物的情形,此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 13 条规定,应当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5 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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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系某机械厂工人,2003 年 2 月,高某所在的工厂组织参观了本地文物管理处的 “西周车马坑” 文物,在参观结束后,高某觉得该管理处防范措施有很大漏洞,因此动了盗窃文物之心。2 月 28 日晚,高某携带作案工具,窜入文物室内,先后盗窃西周车马上的铜铃、铜圈、铜钩等一级文物 15 件。由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查得紧,为及时销毁证据,高某将盗得的 15 件珍贵文物以烂铜价格出售,在第三次将砸坏的文物出售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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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高某具有非法占有国家珍贵文物的主观故意,并有通过出卖该珍贵文物非法牟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高某实施了盗窃西周车马上的铜铃、铜圈、铜钩等一级文物 15 件的行为,其行为属于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节。其次,高某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高某明知是文物且具有损毁文物的故意;客观方面高某为了实现销毁证据的目的,故意将珍贵文物以烂铜价格出售,使国家损失了珍贵文物。最后,高某的盗窃行为与损毁文物行为系两个独立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文物所有权和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与秩序两种不同法益,应当以盗窃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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