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属于行为犯,其追诉标准以行为的实施为核心,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节综合判断,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原则上即达到刑事追诉的门槛。这意味着:
- 无需实际造成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的结果,只要完成 “私自出售” 或 “私自赠送” 的行为(如交易完成、文物已交付),即可启动追诉程序;
- 核心在于行为的 “违法性” 和 “针对性”:必须违反《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且交易或赠送对象为外国人(含外国单位、无国籍人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在具体案件中,是否追诉及追诉的强度需结合以下情节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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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原因与动机:如为非法牟利而出售,与因生活困难误售的动机不同,前者主观恶性更大;
- 文物流向:文物是否已实际流出境内、是否被追回等,直接影响对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危害程度;
- 犯罪形态:属于既遂(文物已交付)、未遂(因被查获等未完成交付)还是预备状态,会影响追诉的必要性;
- 认错悔过程度:行为人是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追回文物等,体现其主观悔罪态度,可能影响是否从轻或减轻追诉。
该罪的追诉不仅是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惩处,更旨在通过刑事制裁强化对珍贵文物的保护,遏制珍贵文物流向境外的风险,维护国家对珍贵文物的处置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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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只要符合 “违反法规 + 私自向外国人出售 / 赠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 的行为要件,就可能被追诉,而具体情节则用于进一步判断追诉的必要性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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