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2 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此类危险物质具有高度危害性,非法处置过程中若引发事故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即达到立案标准。例如,非法储存的爆炸性危险物质因管理疏漏发生爆炸,造成现场人员伤亡,即符合本情形。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
非法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时,应立案追诉。比如,非法运输的有毒物质泄漏,污染周边工厂设备、农田作物等,经核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 万元,相关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 50 克以上,或者饵料 2 千克以上的
上述物质属于剧毒物品,对人畜和环境危害极大。只要非法处置的数量达到上述标准,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均应立案。例如,非法买卖含毒鼠强的饵料达 2 千克,即便尚未使用,也需立案追究。
- 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危险物质中的毒害性、放射性成分或传染病病原体一旦扩散,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机。如非法加工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周边人员患上放射性疾病;或储存的传染病病原体外泄引发区域内传染病流行,均符合本情形。
-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非法处置行为对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不可逆的污染,影响生态环境和公众生活,即应立案。例如,非法倾倒大量有毒废液,导致河流污染、鱼虾死亡,周边居民饮水安全受威胁,属于此类情形。
- 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危险物质脱离合法管控后,极易引发次生危害。无论是否已造成后果,只要出现丢失、被盗、被抢或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就应立案。比如,储存的剧毒化学品被盗,可能被用于投毒等犯罪,需立即追诉。
-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本条款为兜底项,用于涵盖上述情形之外,确实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具体需结合案件实际,依据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综合判定,确保不遗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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