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997 年刑法第 125 条第 2 款原规定为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系《刑法修正案(三)》第 5 条修订后增设的新罪名。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的危险物质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这些物质具有严重的公共危险性,一旦被非法处置,极易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这类物质的管控秩序。

(二)客观方面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 若经过有关部门许可,但系行为人通过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虽形式合法,实质上仍属非法。
  • 非法制造: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包括生产、加工、配制、提炼等具体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制造,无论是否制造成功,也无论用于自用还是出售,均属于此类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纯物理的掺杂使假,未改变危险物质的性质、特征、属性的,不属于制造行为。
  • 非法买卖: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包括以金钱货币作价的非法经营交易,以物易物换取相关物质的行为,以及赊购、代购等方式。买卖行为无需同时具备买进和卖出行为,也不论是否获利。
  • 非法运输: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在国境内将物质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运输方式包括随身携带、陆运、水运、空运等。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的邮寄行为与走私行为,也属于本罪中的 “运输”。
  • 非法储存:指将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非法储存的行为,存放地点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自然人构成本罪的,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单位构成本罪的,除处罚单位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

(四)主观方面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行为人的动机多样(如谋取利益、满足特殊需求等),不同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若非法制造后又自行运输、贩卖的,仅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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