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获取证据的审查
2012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专门性规定,2018 年《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第 3 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明确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结合司法实践,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5.html
第一,坚持 “最后使用原则”。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技术侦查手段更多被运用在获取犯罪线索和抓捕犯罪人等方面,如果在案证实毒品犯罪的证据已经足够,可以不使用该证据。只有在其他证据种类极其有限时,技侦材料才不得不用作最后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对应当移送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而没有移送,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移送的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机关仍未移送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之所以如此,是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过度依赖技侦证据,而忽视对其他必要证据的收集,甚至人为降低证据要求,也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5.html
第二,原则上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证据要转化为其他合法形式的证据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无法转化的,侦查机关应当就秘密侦查、技术侦查获得的原始证据材料等情况独立成卷,供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需要时查阅。因此,对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注重审查以下内容:(1)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是否随案移送;(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准决定载明的内容执行;(3)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作出说明;(4)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5.html
司法实践中,对于技侦证据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履行批准手续。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立案并经依法审批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2)是否按照批准决定载明的内容(如期限、对象等)执行。(3)是否对证据作出说明。如对于视频、音频资料中涉及的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应说明其含义;对于采取技侦措施收集的视频、音频资料,应制作新的存储介质、文字抄清材料,并出具制作说明(加盖印章)。实质层面的审查内容则包括:(1)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一致;(2)是否进行声纹鉴定,更加充分地证实声音主体的身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5.html
第三,要建立明确和不断完善技侦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司法实践中,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5.html
法庭调查过程中,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的身份、不公开具体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转为不公开审理。无法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足以防止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5.html
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