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明毒品数量和种类、含量证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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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8阅读模式

对证明毒品数量和种类、含量证据的审查

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和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审查办案中要高度关注对涉案毒品的扣押、称量、封存、送检、检验等方面证据材料的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3.html

第一,对毒品可疑物进行提取、扣押时应有见证人在场,且应当场制作笔录并开具扣押清单。实践中有些案件毒品的搜查、扣押手续仅仅简单描述毒品的样态、外包装,这种描述难以做到毒品检材唯一性识别。《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毒品案件程序规定》)第 5 条规定,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笔录和扣押清单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和扣押清单中注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3.html

第二,要注意审查鉴定意见中检材与扣押毒品是否具有同一性。鉴定意见中的检材要与扣押的毒品相一致,体现在检材编号的一致性,如果鉴定机构对毒品进行了重新编号,应进行说明,保证进行鉴定与在案扣押的毒品具有同一性。《毒品案件程序规定》第 7 条规定,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在毒品的称量、取样、送检等环节,毒品的编号、名称以及对毒品外观特征的描述应当与笔录和扣押清单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3.html

第三,要审查检材是否被污染。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毒品鉴定检材提取人提取意识不足,查获毒品可疑物的时候,未见任何对应的称量、封装、送检笔录,没有对毒品可疑物进行登记,提取、扣押后的保管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的情况。《毒品案件程序规定》第 9 条规定,现场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并记录在笔录中。封装时,不得将不同包装内的毒品混合。对不同组的毒品,应当分别独立封装,封装后可以统一签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3.html

第四,要审查毒品称重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毒品案件不能体现现场称重及确认毒品重量的过程,以及对多个毒品包装混合称重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称量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称量笔录。毒品称量应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当场、当面进行,并拍摄现场照片。称量笔录应当由称量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称量笔录中注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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