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毒品持有事实证据的综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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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4阅读模式

关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毒品持有事实证据的综合审查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关键是通过大量证据证实其对毒品的控制事实。对此,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这些直接证据外,对房屋等场所的勘验检查、对毒品包装物上 DNA 生物检材的鉴定等客观证据也非常重要。虽然这些证据有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通过综合分析完全可以得出确定结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言词证据容易变化的弊端。因此,在办理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由于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在证据审查中要高度重视上述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2.html

如被告人陈某云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安机关在陈某云入住的某酒店 407 房间内当场缴获挂在墙上的 1 个黑色挎包(内有可疑毒品 10 小包和 3 粒、电子秤 1 个、手机 1 部以及张某的身份证 1 张)。经鉴定,所缴获的 10 小包可疑毒品共净重 81.18 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3 粒可疑毒品净重 0.7 克,均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云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陈某云辩称毒品是来过其房间的张某的。该案经过上诉、发回重审等程序,最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陈某云无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2.html

理由在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2.html

第一,被告人陈某云供述和张某证言陈述挎包的颜色不同,由于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不及时,导致现场勘验照片未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发现场装有毒品的挎包情况,无法印证上诉人的供述或张某的证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2.html

第二,本案发回重审期间,公安机关在查获毒品包装袋上没有提取到指纹,也没有找到 407 房开房人王某核实情况,故无法证实被告人有接触过挎包内毒品及对 407 房实际控制的事实,也无法排除毒品属于王某所有的可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2.html

第三,张某的亲属、邻里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张某于 2011 年 9 月回到四川邻水的情况,但相关证言没有涉及 2011 年 11 月 3 日前后一周张某身在何处的情况,公安机关亦没有收集、调取到 2011 年 11 月 3 日前后相关车站、机场等地有关张某往返惠阳的交通信息,故本案排除张某作案的可能性不够充分,不能完全排除张某存在作案时间的可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2.html

第四,被告人陈某云一直供述 407 房内缴获的毒品为他人所有,虽然在 2011 年 11 月 3 日毒品辨认照片上承认毒品是其持有的,但辨认照片上没有侦查人员签名,辨认过程没有形成笔录,无法证实该辨认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该辨认照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2.html

综上分析,本案犯罪主体没有查清,未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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