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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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8阅读模式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审查

对毒品的 “明知” 也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的重点,但司法实践中对 “明知” 证据的审查往往容易被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观明知认定问题进行了推定式的规定,即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是毒品,但在被告人不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便可以推定其对毒品是明知的,这无形中也导致司法人员不注重审查主观明知证据情况的出现。采取刑事推定,虽然对证据的要求极大降低,但仍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起码据以推定的事实应有充足证据证实,如行为人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保存毒品的,应当由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应的照片、录像予以佐证,并且相应的取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这就决定了应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去审查。司法实践中,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中主观明知认定上的困难,多数源于案件的具体情形并非座谈会纪要所明确规定的,无法据此作出推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1.html

如被告人赵某燃、张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2013 年 10 月 20 日前后,被告人赵某燃与广东省深圳市毒贩陈某某联系,从其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定以张某某为收件人,通过邮局邮寄的方式,寄往开鲁县某邮政支局。2013 年 10 月 24 日,被告人赵某燃得知该邮包已到达该邮政支局后,联系出租车司机魏某某让其到邮政支局取出,并让其驾车往通辽方向行驶给他送邮包。赵某燃同时从通辽市科尔沁区雇车往开鲁县某镇方向行驶接收该邮包。当两车行驶至某镇某村附近相会,在赵某燃下车取邮包时被开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该邮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两袋,重量为 48.2207 克。虽然 2 名被告人曾共同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但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张某某对赵某燃此次购买毒品具有明知。经过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事先不知道赵某燃以其本人名义邮寄毒品,该包裹上的联系电话也不是张某某本人使用的,包裹到了之后其本人也不知晓,其也没有领取或者委托他人领取,在公安机关控制该邮包和领取该邮包的魏某某后,在传唤被告人张某某时,其才知道此事。因此,法院认为张某某既不明知赵某燃购买毒品的事实,也没有实施事实上的握有、管理、支配毒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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