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毒品理化报告等鉴定意见的审查
2012 年《刑事诉讼法》将 “鉴定结论” 改为 “鉴定意见”,这一修改不仅是称谓的变化,更是重大的制度变革,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对司法人员而言也是一项重大挑战。从法律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属于鉴定机构中鉴定人的 “意见”,本质上是鉴定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判断,属于一种专业性证言,需要按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要求综合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可采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0.html
对于鉴定意见而言,其可采性受鉴定人的能力水平、鉴定过程、鉴定依据、检材来源等多个因素影响,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 “结论” 缺乏科学性。因此,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 “以鉴代审” 这种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的情况不值得提倡,鉴定意见并非理所当然正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确定其科学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毒品犯罪等案件中,提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分析和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0.html
1. 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0.html
形式审查是对鉴定意见从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形式要件上审查是否齐备,主要涉及检材、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与方法、鉴定意见文书等方面,重点是审查鉴定活动是否符合相关鉴定技术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0.html
(1)审查鉴定主体是否适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0.html
鉴定主体需具备特定资质和能力、特定专业知识和科学背景以胜任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只有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才能依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提供的鉴定意见才具备证据能力。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具备的法定资质、回避情形及执业禁止情形作出了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0.html
- 应审查鉴定意见是否附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和《鉴定人资格证书》,进一步确认其是否具有毒品检验的合法资质;
- 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如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收受贿赂等)。对于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需重新鉴定;无重新鉴定条件的,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对鉴定对象的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0.html
主要审查鉴定材料的同一性和真实性,这是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基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0.html
- 检材的同一性:需审查送检的毒品疑似物是否来源于本案搜查、扣押所得,确保检材来源可靠、提取合法、保管规范、送检及时。结合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送检人信息等,审查检材保管过程是否完整,送检环节是否存在断裂,确保检材与毒品疑似物具有同一性。
- 检材的真实性:重点审查检材是否受到污染及是否反映毒品疑似物的原始状态。
- 检材提取方法是否科学:《毒品案件程序规定》第 23 条、第 24 条对不同形态毒品取样方法有明确规定,如粉状毒品疑似物取样是否均匀、多包装毒品取样是否具有随机性和代表性,都会影响纯度检验结果;
- 检材是否被污染:取样方法不当或保管不周可能导致污染,例如用同一注射器对不同容器内的液态毒品疑似物取样可能造成交叉污染,将多包装毒品疑似物混合保管也可能引发污染。
(3)对鉴定结果的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0.html
主要审查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包括: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80.html
- 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
- 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人数是否符合要求;
- 鉴定意见是否明确,是否注明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
-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正是否改变了原意等。
2. 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
毒品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主要围绕其合法性、科学性和关联性展开:
(1)检验方法是否合理
鉴定方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毒品鉴定检测方法包括外观检测、化学反应法、免疫学检验法、薄层色谱分析法(TLC)、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 - 质谱联用分析法(GC/MS)、液相色谱 / 质谱联用法(LC/MS)等,实践中可能多种方法并用,但各方法有其优缺点:
- 化学反应法:阴性结果可排除毒品存在,阳性结果仅提示可能存在毒品,需用确证分析技术证实,主要用于分类筛选;
- 薄层色谱分析法(TLC):属于比对分析,需用相应毒品纯品作对照,仅能半定量检测,成分复杂时难以准确判断;
- 液相色谱 / 质谱联用法(LC/MS)及多级串联质谱技术:多用于生物或人体内毒品代谢检测,在缴获毒品检测中应用较少,且无统一标准图谱库。
司法实践中需根据鉴定需求慎重审查方法选取的合理性。
(2)选取的鉴定标准是否科学
鉴定标准的选择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需审查标准是否为业界公认、选择是否合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应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其次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标准,最后是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规范。
当前毒品鉴定的国家标准包括 GB/T29635-2013(海洛因检验)、GB/T29636-2013(甲基苯丙胺检验)、GB/T29637-2013(氯胺酮检验)等。实践中需注意避免标准适用错误(如用海洛因检验标准检测甲基苯丙胺)。
(3)鉴定意见与案件是否具有密切关联性
鉴定意见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需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与案件事实及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物证清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案件事实或证明对象无关联性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司法实践中应避免过度依赖鉴定意见,即便其看似客观,若与其他证据矛盾,也需审慎核实。必要时可咨询鉴定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或专家辅助人出庭,以确认其证据能力。
综上,对毒品理化报告等鉴定意见的审查需兼顾形式与实质,结合鉴定主体、对象、方法、标准及关联性等多方面综合判断,确保其科学性和可靠性,为案件定罪量刑提供坚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