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他人藏毒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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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96阅读模式

放任他人藏毒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基于亲属或者朋友等关系,对他人将持有的毒品藏于自己住处的行为予以放任甚至实施了交递等帮助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9.html

如甲、乙二人系朋友,甲明知乙吸毒且从事贩毒活动,但甲从未有任何参与行为。2017 年 12 月 20 日,乙购买毒品后到甲家留宿,将毒品存放在甲的家中,当天晚上,乙未告知甲存放的东西是毒品,次日,乙外出后电话告知甲存放的东西是毒品,让其保管好,过几天来取走,此后,甲多次催乙尽快将毒品取走,但乙迟迟未来取。同月 29 日下午,乙在甲家附近茶楼喝茶时,让甲将毒品带过去(甲的住地离茶楼仅隔两条街,距离不足 3 公里),甲即随身携带毒品步行向乙送去,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查出海洛因 20 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9.html

针对本案,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携带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明知乙贩毒还为其提供藏匿毒品、交递毒品的帮助行为,应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或者窝藏毒品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甲并不知道乙购买毒品是用于自吸还是贩卖,其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9.html

我们认为,甲得知乙藏匿于其家中的物品为毒品后,并未有参与走私、贩卖、运输的目的,其行为虽然改变了毒品存储的位置,但位移较小,在同城的两条街间携带毒品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由于乙本身系吸毒人员,甲并不知道其购买毒品的数量,也不明知其购买毒品的目的和用途,因此,也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和窝藏毒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9.html

纵观全案,甲的行为属于对藏毒行为的放任,由于藏匿地点为甲的住处,甲有义务要求乙将毒品取走或采取举报等措施。如 2000 年《南宁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代买毒品往往包含持有和交递等环节,交递的过程也会表现为毒品位置的改变,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来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9.html

第一,从行为本质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 “持有” 行为,可表现为直接占有、携有、藏有或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的行为,甲作为房屋所有人,其行为已实现了对毒品的实质 “控制”,其交递行为是持有行为的延续,与常见持有行为相比,属于 “动态持有”,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9.html

第二,从行为目的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且无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具有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除了明知是毒品,还必须对毒品的去向和来源有一定的认识,即只有为了贩卖、走私毒品、以其他方式扩散毒品、为了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他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所称的 “运输”,不能认为凡是改变毒品位置的位移行为都是运输毒品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9.html

第三,从行为危害来看,甲主观恶性较小,如果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相对较重;如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持有毒品未达到 “数量大” 标准时,不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可以体现 “罪刑均衡” 原则的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9.html

综上,对于放任他人在自己住所藏毒并实施短途交递等行为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对毒品的实际控制状态、主观上是否具有其他毒品犯罪目的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若缺乏证据证明其参与贩卖、运输等犯罪,且毒品位移范围有限,应优先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实现定罪与量刑的精准匹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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