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侮辱罪、诽谤罪案件的司法认定中,鉴定意见是关键证据之一,需重点围绕被告人主体资格与行为情节严重程度,审查以下两类鉴定意见:
- 针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此类鉴定的核心目的是确认被告人是否具备侮辱罪或诽谤罪要求的主体资格,具体包括:
- 刑事责任年龄鉴定:当被告人身份不明(如无户籍信息、身份证件缺失),无法直接确认年龄时,可通过骨龄鉴定等科学手段,判断其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侮辱罪、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 16 周岁),若鉴定结果显示未达该年龄,则被告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评估被告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判断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若鉴定确认被告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若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 针对被害人精神状况的鉴定
此类鉴定主要用于判断侮辱或诽谤行为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 的入罪标准,具体审查方向为:
通过专业鉴定(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确认被害人是否因被告人的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精神损害,例如是否出现精神抑郁、久郁成疾(如确诊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疾病)、精神失常等情况。若鉴定意见明确上述精神损害与被告人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鉴定结果可作为认定行为 “情节严重” 的重要依据,进而影响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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