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公诉与自诉的判断标准
侮辱罪作为一项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的犯罪类型,在法律适用上有着独特的规则。在我国刑法体系里,侮辱罪被归为亲告罪范畴,通常遵循告诉才处理的原则,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需由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不过,当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时,则成为例外,此时将由司法机关介入,适用公诉程序进行追诉。
侮辱罪多发于熟人之间,犯罪对象往往具有特定指向性,这使得相关犯罪事实在认定时,难以从复杂的生活因果联系中清晰地剥离出来进行独立评判。而且,侮辱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的主观判断,存在较强的主观性。例如,在某些邻里纠纷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言语攻击,不同人对于其是否构成严重侮辱可能有不同看法。多数情况下,这类纠纷可通过调解或者行政制裁等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同时,考虑到被害人的意愿,他们可能并不希望自身受辱的经历被更多人知晓,因为刑事制裁程序的启动,可能会让事件进一步扩散,反而对被害人造成更负面的影响。所以,基于这些因素,在一般的侮辱罪情形中,尊重被害人个人对于是否起诉的决定权,司法机关不宜主动介入,是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
然而,在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特殊情形下,司法机关必须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尊严的职责,运用公诉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如何精准认定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行为方式是首要考量因素,例如,采用暴力手段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他人,与在网络上通过散布谣言、曝光隐私等方式侮辱他人,其行为方式不同,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社会影响也是关键要素,包括对被害人个体的影响,如是否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是否引发公众恐慌、破坏社会信任体系等;以及对特定领域或群体的影响,像是否引发特定行业的秩序混乱、特定群体间的矛盾冲突等。
在实践操作中,2013 年 “两高” 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当侮辱行为导致众多人聚集,引发群体性的抗议、冲突或者其他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时,表明该行为已超出了对个体的侵害范畴,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比如,因对某一群体中的代表人物进行侮辱,引发该群体成员集体抗议,导致公共交通瘫痪、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等情况。
-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侮辱行为致使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无法维持,如商场、车站、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因侮辱事件引发混乱,人们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生活、学习等活动。例如,在学校里,对教师进行恶意侮辱,引发学生群体的混乱,干扰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由于不同民族、宗教在文化、信仰等方面存在差异,侮辱行为若涉及民族、宗教敏感内容,极易引发不同民族、宗教群体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严重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对某一民族的传统习俗、宗教信仰进行侮辱,引发该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可能演变为暴力事件。
-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如果侮辱行为并非针对单一对象,而是涉及多人,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舆论氛围,导致公众对相关群体产生负面评价,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即符合该情形。比如,在网络上恶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对多个公众人物进行侮辱,引发大量网民的负面评论和攻击,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
-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此类侮辱行为通常针对国家领导人、国家机构或者国家标志性事物等,其传播范围广泛,可能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声誉和形象,危及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利益。例如,在国际媒体上公然侮辱我国国家领导人,或者恶意诋毁我国重大政策、国家形象工程等。
-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侮辱行为通过国际媒体、互联网等渠道传播到国外,引起其他国家对我国的误解、负面评价,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声誉,破坏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和正常交往。比如,在国际社交平台上发布侮辱性言论,抹黑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积极贡献,引发其他国家民众对我国的负面看法。
-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其他与前 6 项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的情形,需要结合侮辱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视频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仅侵犯了被害人人格权,还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此类行为可认定为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进而按照公诉程序依法追诉。又如,在网络上散布侮辱他人的信息,导致对被害人产生大量负面评价,引发社会公众对相关社会现象的恐慌和不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适用公诉程序。
以《刑事审判参考》第 1046 号蔡某侮辱案为例,蔡某因无端怀疑被害人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衣服,便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 “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 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还请求网友人肉搜索。这一行为不仅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引发网友在网络上对徐某的谩骂,而且直接影响到徐某在现实生活中的人格评价,使得徐某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最终,徐某不堪受辱,选择自杀身亡,情节极其严重,蔡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而徐某自杀这一严重后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严重危害了互联网的安全与管理秩序,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因此,在该案中,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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