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侮辱罪、诽谤罪的罪与非罪,需结合行为的公然性、事实真实性、对象特定性及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公然性” 是侮辱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前提,核心在于行为具有 “被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知悉的可能性”,而非实际已被他人知晓:
- 若仅通过电话、微信等 “点对点” 方式对特定被害人实施侮辱,无他人在场且不具备被第三人知悉的可能(如一对一私密聊天),因不符合 “公然性” 要求,不构成侮辱罪。
- 即使在游泳馆楼梯过道、商场走廊等正常营业的公共场所实施侮辱,只要客观上存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知悉的可能性(如场所具有开放性、人员可随意出入),即便因偶然因素(如当时场所临时无其他人员)恰好未被他人知晓,也不影响 “公然性” 的成立,仍可能构成侮辱罪。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且需排除普通网民的非恶意行为:
- “捏造并散布”:既虚构与事实完全不符的内容(如编造他人 “盗窃”“出轨” 等虚假事实),又将该虚假事实向外界传播(如在网络平台发布、向多人口头转述),二者缺一不可。
- “篡改并散布”:通过作伪手段对真实事实进行 “实质性修改”(如将他人正常交往照片篡改为 “亲密出轨照”、将正常资金往来记录修改为 “受贿证据”),改变事实核心内容后再予以散布,若仅对细节轻微调整(如修改事件发生时间但不影响事实本质),不认定为 “篡改”。
- “明知是捏造而散布”:行为人虽未亲自捏造虚假事实,但明确知晓信息为他人虚构(如朋友告知 “我编了他贪污的事”),仍主动向他人传播该虚假信息,主观上具有恶意。
需特别注意:普通网民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发帖、转帖(如看到他人发布的信息后,未核实真伪便随手转发),因既未实施捏造、篡改行为,也不属于 “明知是捏造而散布”,不构成诽谤罪,仅可能涉及民事侵权。
犯罪对象的特定性的要求,决定了行为是否侵犯刑法保护的 “公民人格尊严与名誉权”,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 对象需 “具体确定”: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能通过行为指向明确对应到特定个体(如提及姓名、工作单位、外貌特征等足以识别个人的信息);若仅泛泛指责某类群体(如 “某行业人员都不诚信”),无法指向具体个人,不构成犯罪。
- 排除死者与单位:死者不具备 “自然人” 的人格权,不能成为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若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需以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定罪处罚,而非侮辱罪或诽谤罪。同时,法人、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也不属于两罪的保护对象,对其实施侮辱、诽谤的,仅构成民事侵权,不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 是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未达此标准的侮辱、诽谤行为,仅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实践中 “情节严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行为手段恶劣:如在他人结婚、丧葬等重大场合当众泼洒粪便、脏水,或逼迫他人当众做出喝尿、下跪等极具侮辱性的动作,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 行为后果严重:如侮辱、诽谤行为导致被害人出现精神抑郁、重度焦虑等心理疾病,或引发被害人自杀、自残等极端后果,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
- 其他严重情形:如多次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或通过网络广泛传播虚假信息(如点击量、转发量极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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