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区分

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区分

强制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当侵犯对象为妇女时,两罪均可能包含暴力行为及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在定性上常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区分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 强制侮辱罪:对妇女实施侮辱行为,主观上通常出于寻求性刺激、满足变态性欲等与性活动相关的动机,核心目的是通过带有性暗示或性羞辱的方式获取性相关的心理满足。
  • 侮辱罪:对妇女实施侮辱行为,主观上一般源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等非性动机,核心目的是通过侮辱行为贬损妇女的人格尊严、破坏其社会名誉。
需特别注意:部分侮辱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与性活动相关(如强行剥光妇女衣裤、用带有性色彩的语言辱骂等),对此类行为的评价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动机,避免仅以客观行为表象归罪,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二、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公然性

  • 侮辱罪:“公然性” 是其显著特征,具体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利用能够使不特定人、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如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场合宣讲等)对他人实施侮辱。需注意,公然性不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场,判断时需结合行为场所、涉及人数、传播平台等因素综合认定。
  • 强制侮辱罪:入罪不要求行为具有公然性,即使在非公开场合(如私人空间)实施,只要符合 “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 的要件,即可构成犯罪。而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进行强制侮辱” 属于法定刑加重情节,而非入罪必备条件。

三、判断行为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 程度

  • 侮辱罪:罪状中明确包含 “情节严重” 这一限定条件,只有当侮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 “情节严重”(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多次公然侮辱、侮辱手段恶劣等)时,才构成犯罪。
  • 强制侮辱罪:无 “情节严重” 的入罪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侮辱妇女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情节严重” 可能作为量刑时的考量因素,但非定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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