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实施强制侮辱妇女行为的认定

利用网络实施强制侮辱妇女行为的认定

网络已成为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空间,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给部分普通犯罪的认定带来了新问题。司法实践中,利用网络向妇女发送自身生殖器照片、偷窥妇女隐私部位或偷拍妇女裸照、为寻求性刺激发送淫秽或侮辱类信息胁迫被害人聊 “猥亵侮辱” 话题,或以揭发隐私相威胁强行索取女性裸照等行为并不鲜见。
判断此类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侮辱妇女行为,需重点把握以下两个核心方面:

一、主观目的与行为侵害权益的关联性

行为人需出于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实施与被害人性自主权利存在关联的行为。具体而言,该侮辱行为需直接侵害妇女的性羞耻心、性自由等特殊权益 —— 例如通过发送淫秽图像、索取裸照等方式,突破妇女对自身性隐私的自主控制边界,导致受害妇女人格尊严受到较大侮辱与损害。若行为缺乏 “性刺激、性满足” 的主观指向,或仅侵害妇女一般人格权(如单纯以辱骂贬损其社会评价),则不符合强制侮辱妇女罪的主观与客体要件。

二、网络手段形成的 “精神强制” 程度

行为人借助网络的传播速度快、潜在曝光范围广等特性,对被害人形成更强的精神强制,是认定 “强制性” 的关键。例如,以 “将裸照发至网络或告知亲友” 相威胁,导致被害人因担心隐私泄露、社会评价降低而精神极度惶恐,陷入 “不敢拒绝、不敢反抗” 的境地,即符合强制侮辱妇女罪中 “强制方法” 的本质特征。
综上,对网络强制侮辱妇女行为的定性需结合 “强制性” 与 “侮辱程度” 综合判断:
  • 若行为强制性弱(如无明确威胁,仅轻微骚扰)且侮辱程度低(未实质侵害性权益) ,则属于一般侮辱妇女行为,不构成犯罪;
  • 若行为强制性强(通过网络威胁形成精神控制)且侮辱程度高(严重侵害性羞耻心与性自由) ,则应当认定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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